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1-95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51,028,6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3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363,8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
表股份 550,664,7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7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4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998,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81,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1%;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50,984,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66,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1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028,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1,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1,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1,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