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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中钨高新: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0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中
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调整前: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四)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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