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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金岭矿业: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 年 3 月 20 日,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财务公司”或“乙方”)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金融服务内容包括存款服
务、贷款及贴现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且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山钢财务公司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

  鉴于原协议将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到期,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益及留存资金收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合作自愿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3年 6 月 30 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金融服务内容包括存款服务、贷款及贴现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山钢财务公司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且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
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山钢财务公司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

  (二)关联交易预计

  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 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未发现山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公司与山钢财务公司开展的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可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规定,并基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发生的金融业务进行了关联交易预计,
为保证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的连续性,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1.存款: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预计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山
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存放在山钢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款占山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

  2.综合授信额度:山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
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不高于人民币拾亿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付博先生、刘伟先生、刘纯先生、张新福先生、陈剑先生、宁革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山钢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山钢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 3 家成员单位和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2014 年 9 月 1 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 80,000,000.00 元股权转让给股东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 25 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
有的山钢财务公司 17,000(含 500 万美元)万元占注册资本 5.6667%的股权,转让给山钢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由开业的 5 家变为 3家。现有注册资金 30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3 家,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03,947.54 万元人民币(含 5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7.9825%,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78,052.46 万元人民币(含5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6.0175%,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18,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59032838X4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44H23701001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4 号楼 2 层、20 层

  经营期限:2012 年 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

现营业收入 52,639.52 万元,实现净利润 38,131.86 万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山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此,山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山钢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金融许可证》。山钢财务公司依法存续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结 合公司所知悉其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

    (四)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情况

    经查询,山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山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及贴现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山钢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五(二)服务内容”部分。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合作自愿的原则;

  2、乙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2)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每年度在乙方存款的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且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
余款的比例不超过30%(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2、贷款及贴现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及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的委托贷款费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毋须就乙方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2)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根据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指令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辅助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高于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乙方的资金风险控制及承诺

  1、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支付需求;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乙方
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承诺当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危及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将于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2)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发生以上情况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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