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为持续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
独立董事:
肖 岩: 王 毅:
孙晓琳: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