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肖 岩: 王 毅:
孙晓琳: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