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调整的议案》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购买价格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依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而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2、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与关联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
二、《关于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后剩余股份进行注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后剩余股份进行注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后剩余股份进行注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