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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粤非凡律法字第 18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通知中的股东大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
托代理人 53 人,代表股份 1,744,836,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31.7801%。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2078 人,代
表股份 816,071,4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8638%。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公告的议案。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已经公告的
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赞成票数 赞成票数
占比
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2,557,884,813 99.8820%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
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邵长富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