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30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棠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
代表股份1344406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010.24万股的67.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以逐项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受让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中国华力高科技创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拟按评估净资产
值出资3780万元受让中国华力高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7.43%的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同意以3100万元的价格受让上述股权。
同意:13444067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放弃0股。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等批发零售。
同意:134440678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放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徐丽对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01年10月30日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市万思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徐丽出席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
真实、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
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了决议,并于2001年9月29日
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25条、
《公司章程》第46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
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
《公司章程》第47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
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4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公司章程》第55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贵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
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公司在《公告》中披露,拟以3780万元受让中国
华力高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7.43%的股权。经公司与转让
方友好协商,并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最终以3100万元的价格受让上述股权。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股份共计134440678股。
2、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一致推举
的股东代表及监事的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第69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第68
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一致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1)以全票赞成,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审议通过了《公司受让华星西北汽东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2)以全票赞成,
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全票通过。据此,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3、64、65条的有关规定,该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徐 丽
20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