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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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李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后,我们一致认为李刚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李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王勇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2.王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王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王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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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龚巧莉、黄昌华、高文生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