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
甲 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乙 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同为万向集团成员企业,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受中国银监会
日常监管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交
易各方的权益,现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应甲方要求,为甲方
提供以下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办理存款、贷款、
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财务顾问等服务。其中:2012
年 甲 方 及 下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乙方帐 户 的 日 最 高 存 款 余 额 不 超
过 150,000 万 元 。
2、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
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收费标准,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必须对协议各方都是
公平合理的,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3、双方约定:严格按照合作互利和公平合理为前提开展双方业
务,价格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同时甲乙双方可随时根据所需服务
的市场价格,并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有关交易合同。
4、双方约定:①本协议由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各公
司印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③协议生效前,即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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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有关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适应本框架协议之规
定。
5、双方商定:甲方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对
年度内发生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价格及
其公允性作出说明。
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乙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沈志军 授权代表:傅芳志
日 期 : 2012 年 3 月 22 日 日 期 : 20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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