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3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2 号)同意注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93,009,118 股,发行价格 3.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279,999,998.2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478,834.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1,521,163.7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XYZH/2023CQAA2B0302 号《验资报 告》审验确认。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备注
攀钢集团钛 中国工商银行股 攀钢6万吨/年熔盐氯化法
业有限责任 份有限公司攀枝 2302323129100047136 钛白项目
公司 花大渡口支行
攀钢集团钒 中国建设银行股 攀枝花钒厂五氧化二钒提
钛资源股份 份有限公司攀枝 51050162715900000277 质升级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 花东区支行
攀钢集团钒 中国农业银行四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钛资源股份 川省攀枝花市分 22132201040018512 限公司数字化转型升级项 正在签署
有限公司 行 目 募集资金
攀钢集团西 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 监管协
昌钒制品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 128030333630 有限公司智能工厂建设项 议,签署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凉山分行 目 完成后公
司将及时
攀钢集团重 中国农业银行股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 履行信息
庆钛业有限 份有限公司重庆 31101201040011522 司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 披露义务
公司 巴南支行
攀钢集团钒 中国建设银行股 钒电池电解液产业化制备
钛资源股份 份有限公司攀枝 51050162715900000276 及应用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花东区支行
攀钢集团钒 交通银行股份有 碳化高炉渣制备氯化钛白
钛资源股份 限公司攀枝花分 514514010013000073502 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行
攀钢集团钒 中国银行股份有
钛资源股份 限公司攀枝花分 129380332165 补充流动资金 ——
有限公司 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及保荐
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29380332165,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27,322.6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磊、郑泽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及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