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3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周四)14:4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 301 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马朝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5,146,695,600
代表股份 3,596,766,3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8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549,929,2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1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142,78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40%;反对 2,80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弃权 1,10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920,6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2712% ;反对 2,8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71%;弃权 1,10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1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142,72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9%;反对 2,8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弃权 1,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860,6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2139% ;反对 2,80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83%;弃权 1,16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5,142,738,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31%;反对 2,7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弃权 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872,2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2250% ;反对 2,7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08%;弃权 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 意 5,143,77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33%;反对 2,8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12,9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2178% ;反对 2,8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53%;弃权 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5,143,757,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29%;反对 2,8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891,5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1974% ;反对 2,8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54%;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2022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 意 5,142,72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9%;反对 2,8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4%;弃权 1,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860,6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2139% ;反对 2,80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30%;弃权 1,16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调整协议金额上限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 617,507,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99%;
反对 3,596,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0%;弃权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64,16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6.5035% ;反对 3,596,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07%;弃权 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2023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同 意 5,143,828,0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43%;反对 2,8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61,9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2645% ;反对 2,80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83%;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九)《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 意 5,143,95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67%;反对 2,6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085,2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3821% ;反对 2,6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06%;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十)《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5,143,839,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45%;反对 2,79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73,5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2756% ;反对 2,7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72%;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023-2025 年)》
同 意 5,143,78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34%;反对 2,8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17,953 股 ,占 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97.2225% ;反对 2,8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02%;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立森 但润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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