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正案已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他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 他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
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 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
复》和《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 复》和《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
设立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设立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1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
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 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
重新登记手续。 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 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0109000029048。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109000029048。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改。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4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改。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022 年修订)》的要求进行修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