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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告日期:2021-05-13

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PDF查看PDF原文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

              之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二一年五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98927XM
法定代表人:金波
住所: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八路 4 号
乙方(认购人):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TX77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130 号 903 室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甲方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远大控股”,股票代码为“000626”。

    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乙方拟以现金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远大控股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                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与认购人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签署的《远大
 本协议                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认购人本次拟认购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标的股份

                        通股(A 股)股票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定价基准日

                        年第六次决议公告日

                        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标的股
 先决条件

                        份、认购人认购标的股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协议任何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股份发行及认购

    1. 发行人同意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以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认购人同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1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发行数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3,258,832 股(含本
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作调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5)发行方式:采用向作为特定对象的认购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6)认购方式:认购人以现金认购发行人向其发行的股份。

    (7)认购金额: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认购金额为不超过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

    (8)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免于要约收购中收购方应承诺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生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锁定期应相应调整)。限售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权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9)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根据
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向其发行的标的股份。
第三条 标的股份及限售期

    1.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应尽快完成本次认购的相关
工作,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与本次认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认购人应在发行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将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3. 认购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免于要约收购中收购方应承诺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生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锁定期应相应调整)。限售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权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第四条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共享。

第五条 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生效: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 发行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发行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及其他发行人的内部规定;

    (3)发行人向认购人以及认购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认购人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2.认购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认购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认购人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认购人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3)认购人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认购人积极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5)认购人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6)以现金认购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完全自愿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及其他有悖于其意思自治的行为和(或)情形。
第七条 税费承担

    发行人与认购人同意,因本次认购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第八条 保密

    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
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且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生效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2. 保密期限至保密信息已公开被公众知悉时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
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瘟疫、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
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
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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