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该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未同比例增资阿维塔科技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单独依靠长安汽车来发展新能源业务难度会持续加大,为了增强阿维塔科技公司的发展活力,提高其运营效率,加速整合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资源,并不断拓展产业链发展空间,需引入外部资源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最终实现新能源科技公司的顺利转型。
5、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