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25 深市 长安汽车


首页 公告 长安汽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长安汽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证券简称: 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 :000625(20 0625)    公告编号:2019—5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 及董事会 全体成员 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 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重要内容提示: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1月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9),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长安”)及其
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前提下,以不高于 8.41 港元/股的价格合计增持最多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的 B 股(或政策允许的上限)。

    2、截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中国长安的一致行动人中
汇富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汇富通”)、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国际”)合计增持本公司 47,095,509 股 B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9806%。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中国长安的一致行动人中汇富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持股情况:截止 2019 年 8 月 1 日,中汇富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4,120,237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3.2091%;南方国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3,000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005%。

    3、增持主体减持情况: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并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收益。

    2、增持价格: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前提下,以不高于 8.41 港元/股的价格增持。

    3、增持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十二个月内。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汇富通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07,267,728 股 B 股,占公
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2335%。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期间,中汇富通已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6,852,509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9756%,累计增持
金额共计 302,932,095.89 港元。本次增持后,中汇富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4,120,237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3.2091%。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9)。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南方国际未持有公司 B 股。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期间,南方国际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3,000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 0.005%,累计增持金额共计 766,723.63 港元。本次增持后,南方国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243,000 股 B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005%。

    因此,中国长安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合计增持本公司 47,095,509 股 B 股股份,
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9806%。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中国长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17,720,856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44.09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中国长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中国长安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