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22-0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湘
湘股改字[1993]20 号、第 25 号文件批准, 股改字[1993]20 号、第 25 号文件批准,由
由原岳阳制冷设备总厂改组,并与其他 14 原岳阳制冷设备总厂改组,并与其他 14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 了规范。
公司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4300001000868。 91430600186095561A。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恒立实业发展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恒立实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Hengli Industrial 公司的英文名称:Hengl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第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生产、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汽车 围:生产、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汽车(含小轿车),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提 (含小轿车),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提供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及本企业生产 供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及本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服务;房地产经营、物 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服务;凭资质证书从事业管理、租赁;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 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家有专项审批的
行)。 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的。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必需。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式之一进行: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要约;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志。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利性质的证券在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具有权利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