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7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1 年 12 月 29 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唐山
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以下简称“两河管委会”)、唐山陡河青龙河
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河投资公司”)签订《唐山市环城水
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对本公司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一级开发资金的期限做出了补充约
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事项。公司
实有董事 7 名,出席会议董事 7 名,一致同意关于本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由于两
河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
性质:唐山市政府派出机构
负责人:刘敬文
(二)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23 日
地址:唐山市北区富强楼文化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
注册资本:37036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环城水系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非金融性投资
股东情况: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持股 100%
财务状况(未经审计):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总资产 368724.29 万元,
净资产 37110.0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89.94%。
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不存在除本公告所披露的以外、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进展
1、经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2011年1月31日
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
司签订了《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为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提供4亿元资金,支
持其对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地块约500亩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具体内容请见本
公司2011年1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参与唐山市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协议生效后,本
公司已向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支付上述一级开发资金共4亿元。
2、2011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非关联方北京润德灏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通过“招拍挂”形式,
以 38999.2928 万元竞得大城山地块中约 173 亩土地的使用权,剩余土地尚未完
成“招拍挂”的前置工作。
3、截至本公告日,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已向本公司归还一级开发资
金 2.4 亿元,剩余 1.6 亿元尚未归还。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偿还本公司的资金包括剩余一级开发资金
1.6 亿元以及全部利息。
2、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前以“招拍挂”交易或其他合法
形式取得剩余土地的使用权,则在本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三日内,两
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
以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3、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前参加剩余土地的“招拍挂”交
易,但未取得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地块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三日内,
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应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 年
12 月 20 日以后的利息按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核
算,计息期限以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4、如该剩余土地未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之前上市,则两河管委会、两河投
资公司应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连本带息向本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其中,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的利息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计息期限以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资金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5、原《合作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如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
议》为准。
6、《补充协议》经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起成立,自
本公司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到期,目标地块的一级整理开发还在进行之中,本次
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尽快挂牌上
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有独
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等相关规定,在审阅《关于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公司独立董事戴金平、蒋殿春、郝生
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加快项目地块的一级开发进程,促使地块
尽快挂牌上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交易对方中的两河管委会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河投资公司为国
有独资公司,具有很强的财务资源,本次交易财务风险可控。
3、本事项经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
标,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金
额为 3.6 亿元,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7%。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目前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