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号:2022-2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胡燕女士、张伟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及在公司董事
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内
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1-74]。公司董事李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时披露在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2022-17]。
一、增补独立董事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委员会提名单承恒先生、孙健先生(简历附后)增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单承恒先生、孙健先生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补非独立董事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先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张先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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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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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单承恒先生简历
单承恒,男,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地球化学及地球化学探
矿专业,正高级工程师;1984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在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
局从事地质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曾任总工程师、项目组组长、矿业管理处处长等职。
单承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及中所列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健先生简历
孙健,男,生于 1977 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利物浦大学金
融管理硕士。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10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及中所列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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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先生简历
张先,男,生于 1986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2007 年 9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区域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北京市金润广源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
2017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天首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先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第 3.2.2 条及中所列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