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分析师/机
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E-mail、网站沟通专栏、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投
资者/分析师/机构的调研、沟通和媒体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中与
媒体采访相关的工作由公司品牌事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
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尽量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及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