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4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于2014年5月9日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原《产交合同》”),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所持有的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90%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上海晟璞持有上海银河90%的股权,上海银河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锦江酒店仍持有上海银河9%的股权,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饭店”)持有上海银河1%的股权。上海银河90%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由上海晟璞分期支付,本公司为上海晟璞分期付款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53,131.428304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
交易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13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4-L34号、L36号公告。
上海晟璞于2015年5月16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通知,锦江酒店提请仲裁,要求上海晟璞履行原《产交合同》,提供工商登记变
更文件,办理上海银河90%股权的权属变更手续。
在仲裁委主持下,上海晟璞与锦江酒店于2015年5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对原《产交合同》进行变更,交易事项由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90%股权变更为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50%股权,交易价款由“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2,167.800241万元”。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16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L34、L35、L45号公告。
2015年6月17日,上海晟璞收到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2015)沪仲案字第0712号],《裁决书》对上海晟璞与锦江酒店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