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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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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二○二四年八月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报表附注

                                2024 年半年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其前身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3 年经重庆市体改委体改发
[1993]30 号文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5 月和 7 月分别进行了股权转
让和重大资产重组,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医药”)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1999 年 10 月公司更名为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6 月更名为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09 年 8 月 4 日华方医药与华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华方医药将持有公司 23.52%的股
份转让给华立集团,华立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
重庆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同年 8 月 30 日,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根据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借壳上市的批复》(新出审字[2013]1684 号)、浙江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同意杭报集团下属传媒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批复》(浙财文资[2014]1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4 号)及《关于核准豁免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5 号)批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发行股份 529,966,415 股,购买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拥有的传媒类 11 家企业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社)持有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02823494D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杭州
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18 号。目前法定代表人:陆元峰,已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769.8410 万元,总股本为 101,769.8410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 股 14,805.3888 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 股 86,964.4522 万股。

  本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组成的规范的多层次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下设总经办(党办)、媒体事业部、行政人事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战略投资部、产业运营部、新媒体部、融资部等主要职能部门。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为:广告承揽发布、企事业单位宣传公关的全案策划和实施,各种会展和活动的策划承办;报刊印刷、包装和书籍印刷;报刊发行、同城轻物流配送业务,覆盖多个省区与多个大专院校合作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在线教育,以及幼儿教育、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和技能培训等。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 持续经营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资产减值、收入确认、租赁等交易和事项指定了若干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会计政策参见本附注三(二十八)、本附注三(三十三)、本附注三(三十六)等相关说明。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公司将单项应收款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3%的应

                                              收款项认定为重要应收款项。

                                              公司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超过资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产总额 0.3%或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收回或转回认定为重要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收

                                              回或转。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公司将核销应收账款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3%或金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额大于 100 万元的核销应收账款认定为重要核销应

                                              收账款。

 重要的在建工程                                公司将本期发生额或余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0.3%

                                              的在建工程项目确定为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公司将收入金额超过总收入的 15%的子公司确定为

                                              重要非全资子公司。

  (六)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当期期末,公司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核算。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的,则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进行相关的调整;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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