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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6 深市 *ST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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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顺利: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ST顺利: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ST顺利        公告编号:2022-038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受托方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接到股东通知,公司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与袁品控
股(北京)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在西宁市签署:

  甲方(委托方):

  1、彭聪

  身份证号:230202******1019

  2、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69749T

  法定代表人:彭聪

  3、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DM9DXXQ


  (以下合同中所统称甲方,包含以上 1、2、3 主体)

  乙方(受托方):

  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BTWS9RF79

  法定代表人:郁文

  鉴于:

  1.甲方存在相关债务尚未清偿:

  2.甲方作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 顺利”,股票代码:000606)的股东,持有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25,630,16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41%;

  3.甲方同意将所持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6.4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事项。

  4.乙方作为受托方不承担债务兜底等其他责任。

  基于上述,甲方作为委托方、乙方作为受托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所持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6.41%股份
(计 125,630,163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2  甲方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标的股份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召集、召开和出席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法律法规或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前述表决权系全权委托,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该等权利的目的。

  1.4  甲方确认,受托方根据其意愿独立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

  1.5  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能在未得到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减持或转让股份,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股份被被动减持,则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标的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转增、送红股或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因增持、受让、划转、受赠等方式增加持有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6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含投票表决权等在内的所有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第 1.1 条列示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第二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向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委托权利,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要求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类似程序的,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方及受托方应立即寻求与委托权利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  受托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行为。

  2.4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受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期限内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享有或承担,受托方无需就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损失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为中国合法公民或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其签署本协议并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授权事宜已取得其内部批准或授权: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册股东,在委托期限内,除截至本协议前述之日已公告的质押给债权人之外的情形,授权标的股份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第三方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导致该等股份的权能受限;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甲方保证向乙方及受托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4)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甲方承诺不追究、或要求受托方及受托方代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追偿、要求受托方及受托方代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就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甲方未曾授权除受托方外的其他主体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且在委托期间内不得授权其他第三方行使;

  (6)甲方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及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3.2  乙方及受托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受托方为法人单位;确认本协议对受托方之约束力,自愿接受本协议设定之全部权利义务;

  (2)乙方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3)受托方将按照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履行委托权利。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和委托期限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  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委托期
限届满前 30 日内,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的,经甲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予以延期。

  4.3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授权委托安排可经甲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方与受托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保密

  6.1  甲方、乙方与受托方应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及本协议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政府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6.2  甲方、乙方与受托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也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6.3  本协议终止,本保密条款仍有效,甲方、乙方与受托方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构成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二、其他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亦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与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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