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13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15人调整为29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00万股调整为1933.87万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的一致。
3、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以2018年1月22日为授予日,向296名激励对象授予193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