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8-006
债券代码:112337 债券简称:16双星0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315人调整为296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000.00万股调整为1933.87
万股。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12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1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4、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办公
自动化平台(OA)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8年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6、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15名变更为296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000.00万股调整为1933.87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13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15 人调整为29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00万股调整为1933.87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9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13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15人调整为29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00万股调整为1933.87万股。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青岛双星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青岛双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青岛双星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