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任职资格,认为余进女士、兰彭华先生、邹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人员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经了解余进女士、兰彭华先生、邹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公司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确定及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确定及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余进女士、兰彭华先生、邹佳女士、刘杰先生的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我们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三、关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青羊正街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经咨询专业机构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等,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系配合区域规划调整而实施,交易所得将用于自来水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在建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2、交易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选聘程序合规,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本次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
3、本次交易价格依据评估价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