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597 深市 东北制药


首页 公告 东北制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北制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东北制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 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建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名,代表股份 791,456,1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1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785,201,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54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6,254,2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0%。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代表股份 6,966,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郭建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50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6,898 票。表决通过。

    1.02:选举黄成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1.03:选举敖新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1.04:选举郭启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1.05:选举周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1.06:选举黄智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1.07:选举谭兆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8 票。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郭建民先生、黄成仁先生、敖新华先生、郭启勇先生、周凯先生、黄智华先生、谭兆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国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5 票。表决通过。

    2.02:选举韩德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5 票。表决通过。

    2.03:选举姚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5 票。表决通过。

    2.04:选举商有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8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5 票。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国栋先生、韩德民先生、姚辉先生、商有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詹柏丹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7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2 票。表决通过。

    3.02:选举陈立勤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866,1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6,892 票。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詹柏丹女士、陈立勤先生为公司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4.00:关于确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6,866,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1%;反对 4,491,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75%;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170%;反对
4,49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727%;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651,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02%;反对
6,706,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74%;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82%;反对6,70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15%;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修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651,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02%;反对
6,706,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74%;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82%;反对6,706,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15%;弃权 98,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侯阳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