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第5版、《中国证券报》第12版刊登了《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A股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 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每10股配2.0979股的比例向于1997年10月22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中福实业”普通股股东配售新股。公司发起人股东已承诺全部放弃此次配股权;社会法人股东承诺将其可配售的1199.4288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 众股东,每股转让费0.1元,社会公众股东除可按10∶2.0979的比例认 购其获配股份外,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不超过10∶2.1729的比例认购社会法人股转配的股份。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6.88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7年10月22日和1997年10月23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10月27日至1997年11月7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22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中福实业A股的 社会公众股东,可按10∶2.0979的比例获得“中福配股”,代码“8592”,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在配股缴款期内,中福配股持有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可多次申报认购。
此外,社会公众股东还可按10∶2.1729的比例获得“中福转配”,代码“3592”。受让社会法人股配股权的股东在认购期间内,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
若股东在1997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办理了“中福实业”的转托管 ,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六、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1.本公司董事秘书处
电话:0591—7581333
联系人:陈嘉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2462024
联系人:艾民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