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的担保行为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47 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关于变更部分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安连锁 刘纪鹏 卢建平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