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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洲: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ST金洲: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ST 金洲        公告编号:2021-27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司控股股东九五集团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作出不
予受理的裁定。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后,九五集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2021)粤破终 91 号》的传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听证会。截至目前,重整申请能否通过听证会并被法院受理,公司控股股东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集团”或“前海九五”)的通知,九五集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将于 3 月 5 日参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九五集团重整程序相关事项的听证会。现将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2020)粤 03 破申 298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0)粤 03 破 503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为深
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详情请参见
公司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0)。

  2020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 破 503 号《民事
裁定书》,认为关于前海九五公司的重整价值,前海九五公司已停止经营多时,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基本不具备营运价值,故通过重整程序维持前海
九五公司原有的产业价值已无法实现。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前海九五公司的资产实现快速变现,更加符合破产制度的重新分配生产资源、释放生产要素、规范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价值,故前海九五公司不具备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价值。
  关于前海九五公司重整可行性,综合现有证据看,申请人朱要文提出的现有重整方案没有可行性。申请人朱要文提出现有重.整方案的核心内容是股票质押权人让渡部分权利给普通债权人、未来的投资方和管理层。目前前海九五公司持有金洲慈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已经全部质押给了 5 家债权人。该方案损害质押权人的法定清偿利益,缺乏可行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其中 3 家股权质押权人要求尽快拍卖股票。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更是书面提出要求尽快拍卖股票。虽然,在听证后,
现有的 5 家优先债权人中有 3 家同意重整意向,1 家附条件同意,但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并未同意重整。前海九五公司质押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金洲慈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占全部已质押股票的 36. 69%,超过有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一。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意让渡其股票质押权利是申请人的重整方案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而申请人所提交的重整方案中也未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方案对于债权清偿和执行重整方案的说明较为笼统,对金洲慈航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处理的进度没有可以预计的时间安排,故可以认定本案重整可能性较低。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前海九五公司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较低,对其启动重整程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不符合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价值。对申请人朱要文提出对前海九五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朱要文对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0 年 11 月 26 日,九五集团股东朱要文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20)
粤 03 破 503 号《民事裁定书》)持有异议,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申
请将九五集团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2021 年 2 月 5 日,九五集团收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2021)粤破终 91 号》的传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听证会,对九五集团股东朱要文上诉诉求暨九五集团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进行听证。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九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86,676,7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4%。

  2、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控股股东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重整申请能否通过听证会并被法院受理,公司控股股东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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