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26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先生发来的《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成仲案字第 1410 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刘中一
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
被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
二、仲裁请求
(一)蕙富骐骥向刘中一赔偿因其未交付拟置出目标资产而给刘中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为与拟置出目标资产的当前价值等值的现金折
算金额(暂按照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拟置出目标资产价值计算的现
金折算金额为 36365.7529 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损失赔偿额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蕙富骐骥按每月 200 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第 1 项仲裁请求履行完毕止的补偿金(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 2200 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补偿金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蕙富骐骥以每月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向刘中一支付违约金,自每月补偿金应付之日计算至补偿金付清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为 38.49 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违
约金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54 万元)。
三、仲裁庭裁决
“(一)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支付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16 个月)的补偿金 3200 万元。
(二)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2022 年 1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2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3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4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5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6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7 月 5 日至付
清之日止;2022 年 8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9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
止;2022 年 10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11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
2022 年 12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 年 1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 年
2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 年 3 月 5 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 年 4 月 5 日
至付清之日止。均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一 )、( 二)项债务与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 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赔偿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 15900 元。
(五)驳回申请人刘中一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 1994562 元(已由申请人刘中一预交),由申请人刘
中一承担 1795105 元 ,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99457 元。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 、明 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 199457 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刘中一。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 cninfo.com.cn)披 露的《裁决书》全文。该《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就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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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