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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ST大洲: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0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3),本公司的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被债权人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齐齐哈尔法院已
受理此案,齐齐哈尔法院通知恒阳牛业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持申报
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
哈尔恒阳”)、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以下简称“恒
阳拉美”)、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持申报材料向恒阳
牛业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有关债权申报的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
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2021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1)黑 02 破 1 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的 3
笔债权未被裁定确认。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债
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9)。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2021)黑 02 破 1 号)后向恒
阳牛业管理人补充提供了资料。但因在调取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时,银行提
供信息不完整,及在证明我方持有乌拉圭企业 Rondatel S.A.和 Lirtix S.A. 100%
股权的股东名册时,我方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从境外调取出股东名册原件,并完成
境外公证程序,但是境外认证程序由于乌拉圭当地政府部门受疫情影响暂未受理认证业务而尚未完成。

    2021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恒阳拉美、上海恒阳分别收到了恒阳牛
业管理人的通知书。

    1、恒阳拉美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恒阳拉美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
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901,860,788.65 元。根据恒阳拉
美提供的证据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认定该笔债权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实恒阳拉美已经完全履行合同,恒阳拉美在管理人通知的最后期限内未能补充证据。因此,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如果恒阳拉美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2、上海恒阳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上海恒阳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
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40,949,338.21 元。根据上海恒
阳提供的证据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经审查认定债权 1,546,348.44 元,不予认定债权 39,402,989.77 元。审查认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强制执行期间。如果上海恒阳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3、本公司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新大洲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16,193,333.33 元。根据新大洲供的证据
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鉴于(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判决书尚未生效,在案件中新大洲和恒阳牛业公司均为同顺位保证人,目前案件二审仍然在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尚无法确定。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决,抑或改判新大洲、恒阳牛业承担其他比例或份额的清偿责任,新大洲对恒阳牛业的债权均应以超过相应清偿份额履行保证责任后方可产生。因新大洲尚未履行保证责任,故无权向恒阳牛业主张债权,经审查认定债权 0 元。如果上新大洲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二、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1、第一项申报的债权:

    恒阳牛业及其全资子公司 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简称“太平
洋牛业”)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恒阳拉美业绩补偿款 12671.06万美元。


    恒阳拉美对本次收到的通知中恒阳牛业管理人审查认定的结果存在异议,将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2、第二项申报的债权:

    2020 年 4 月 15 日,恒阳牛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签发了一张金额
为 39,402,989.77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4 月 20 日,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不可撤销担保函》,为恒阳牛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后 2 年为止。

    2021 年 4 月 14 日上述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恒阳牛业
未兑付。担保人大连和升按约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向上海恒阳兑付了其保兑的恒
阳牛业商业承兑汇票 39,402,989.77 元,上海恒阳收到上述兑付金额后,已将相关债权申报材料转交给大连和升。

    该部分本金部分 39,402,989.77 元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大连和升,利息部分的
债权仍然由上海恒阳享有,金额与上海恒阳申报的金额一致,上海恒阳对恒阳牛业管理人审查认定的结果不存在异议。

    3、第三项申报的债权: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 民初 796 号判
决书:一、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简称“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各保证人恒阳牛业、陈阳友、
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

    2020 年 12 月 3 日,新大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
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如果新大洲二审败诉,被债权人蔡来寅要求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恒阳牛业主张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1/7 的补偿。

    2021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与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
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
进行解决。

    截至目前蔡来寅案二审未判决,未形成事实上的债权,新大洲将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视情况申报债权。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对第一项申报的债权准备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及其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2021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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