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1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 83 起,涉案金额合计 1139.59 万元。案由为
2020 年 1 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
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5 月 28 日、7 月 18 日、7 月 23
日、8 月 22 日、10 月 21 日及 2021 年 1 月 26 日、4 月 21 日、6 月 8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9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5、
临 2020-098、临 2020-120、临 2020-124、临 2020-135、临 2020-155、临 2021-005、
临 2021-032、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069、临 2021-103。
2021 年 1 月 12 日、1 月 19 日、1 月 26 日、5 月 15 日、5 月 27 日、7 月 8
日、7 月 23 日、9 月 29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 日本
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 58 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
号:临 2021-001、临 2021-003、临2021-005、临 2021-049、临 2021-051、临2021-069、
临 2021-071、临 2021-103、临 2021-107、临 2021-108、临 2021-110、临 2021-117)。
2021 年 6 月 8 日、6 月 16 日、10 月 12 日、10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
述案件中的 24 起二审判决、3 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 2021-058、临 2021-062、临 2021-107、临 2021-108)。
二、进展情况
已判决。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13
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229、238、381-385、455 号),判决情况: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判决情况:
“原告:钟臣,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造成的经济损失 12501 元;
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02 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判决驳回原告江山
红的诉讼请求外,其他 11 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民事判决书》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13 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 当事人姓 起诉金额(最 法院判决赔 案件受理 判决赔偿总
号 案号 名 终) 偿损失 费新大洲 金额
负担金额
1 (2021)琼 01 民初 224 号 钟臣 12520.99 12501 113.02 12614.02
2 (2021)琼 01 民初 225 号 马选荣 7787.54 7775.11 50 7825.11
3 (2021)琼 01 民初 226 号 赵东良 56875.52 2972.76 50 3022.76
4 (2021)琼 01 民初 227 号 王明霞 31747.37 8211.78 50 8261.78
5 (2021)琼 01 民初 228 号 吴际 43443.71 16760.97 219 16979.97
6 (2021)琼 01 民初 229 号 沈许娜 20340.6 20310.79 308.52 20619.31
7 (2021)琼 01 民初 238 号 江山红 23230.37 0 0 0
8 (2021)琼 01 民初 381 号 王媛华 23095 5212.11 26.06 5238.17
9 (2021)琼 01 民初 382 号 王乐 10000 10000 50 10050
10 (2021)琼 01 民初 383 号 李希风 27675.82 7095.88 50 7145.88
11 (2021)琼 01 民初 384 号 魏孝宽 17696.78 5126.07 50 5176.07
12 (2021)琼 01 民初 385 号 王建军 11436.22 11419.98 85.91 11505.89
13 (2021)琼 01 民初 455 号 吴丽丽 170965.49 8706.10 189.31 8895.41
合计 456815.41 116092.55 1241.82 117334.3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序号 诉讼 (仲裁 )基本情况 (万元) 展 理结果及影 裁)判决执
响 行情况
2021 年 11 月,吴丽丽诉本公司证券虚 判决赔偿吴
1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 17.10 一审判决 丽丽损失 拟上诉
失为 170965.49 元。 8706.10 元。
2021 年 11 月,左东斌、路俊玮、路毅、
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
俊、袁剑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2 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分别为 19.91 审理中 不适用 不适用
5085.8、15770.4、11891.81、2841.47、
20266.46、24119、67023、16529.04、
35616.91 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 诉讼 (仲裁 )审理结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万元) 展 果及影响 判决执行 披露索引
情况
2020 年 1 月,深圳前海 法院曾冻结了 一审判决:1、被
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 新源动力股份 告新大洲须于本
司(简称“前海汇能”) 有限公司的股 判决生效之日起
诉本公司、陈阳友、刘 权,案外人常 十日内向原告前 巨潮资讯网。公告
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 州腾龙汽车零 海汇能偿还借款 名称:《关于新增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部件股份有限 3000 万元、律师费 诉讼及其他诉讼
(简称“尚衡冠通”)、 公司向法院提 7 万元、保全担保 事项进展的公
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 出异议,认为 费 20152.01 元即 告》、《关于深圳前
诉求:请求判决本公司 其系涉案股权 利息(利息分两 海汇能商业保理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 的权利人。法 笔,以 1000 万元 公司已上 有限公司纠纷
1 民币 3000万元及利息, 4,030.33 院裁定,此股 为基数按月利率 诉,二审尚 案》。公告编号:
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万 权新大洲已在 2%自2018年 10月 未判决。 临 2020-047、
元;请求判决全部被告 2016年 8月转 19 日起计算、以 2020-096、临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出,法院冻结 2000 万元为基数 2020-160。披露日
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 错误,2021 年 按月利率 2%自 期:2020 年 3 月
他一切合理费用。请求 11月裁定中止 2018 年 6 月 19 日 24 日、5 月 12 日、
判决陈阳友、刘瑞毅、 执行对新源动 起计算,均计至实 11 月 7 日。
尚衡冠通、许树茂对上 力股份有限公 际清偿之日止);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司股权份额的 2、被告陈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