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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海德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相关职责。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相关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存档,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拆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
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相关方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上述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通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
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
报相关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将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
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相关信息或
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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