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61 证券简称:烽火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0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4:50 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为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是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
(6)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刚强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4 人,代表股份 284,497,7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81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7,563,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93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6,934,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7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9 人,代表股份 6,936,61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6,934,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76%。
3、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见证律师,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41,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6%;反对5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 %;弃权4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678%;反对5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25%;弃权4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8%。
(二)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300,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0%;反对6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弃权5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8,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37%;反对6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1%;弃权5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张丽霞,孙红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