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15:00至2019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管大源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4人,代表股份1,643,370,4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1,617,761,611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5,608,859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30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1人,代表股份
25,608,85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3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公证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42,984,3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765%;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6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2,984,3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765%;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6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42,984,3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765%;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6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642,984,3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765%;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6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2,984,3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765%;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6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214,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9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7、关于《追认存贷款资金监管协议》2018年度执行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82,872,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017%;反对4,313,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236%;弃权415,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872,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017%;反对4,313,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236%;弃权415,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747%。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82,87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018%;反对4,441,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700%;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872,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018%;反对4,441,373股,占出席会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2,845,15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680%;反对237,82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45%;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075,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03%;反对23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因万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87,086,56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4127%;反对227,02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2592%;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086,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27%;反对227,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92%;弃权287,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8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2,494,21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的99.9467%;反对872,2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的0.0531%;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724,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997%;反对872,26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957%;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闵鹏律师、黄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闵鹏律师、黄勇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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