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宽限期内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截止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产权
变更手续已经完成。2002年3月25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了2002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 5452.48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17%。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丽女士主持,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关于收
购吉林常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以5452.48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 0万股反对,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万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0%;通过了该议案。
北京颐合律师事务所的刘中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5日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颐合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刘中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于2002年2月4日召开公司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会议决议及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司董事会于
2002年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出关于延期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将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由原定的2002年2月4日召
开延期至2002年3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公司六
楼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
5452.4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17%。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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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中岳 律师
20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