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持续关注公用集团、净化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就公司《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事先听取了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详细审阅了文件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相关各方按照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净化公司整体上市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目前整体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难以按原承诺期限完成,承诺方公用集团、净
化公司拟将完成时限由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调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本次承诺变更系对承诺完成期限的变更,其他承诺内容不变,公用集团、净化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变更程序,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本次承诺变更是为了依法合规持续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前述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路运锋
吴跃平
叶树华
李伟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