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第 44 层
电话:020-38817801 传真:020-38814669 邮编:510623
二○二一年十二月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泰和泰
(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佛山照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之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 亲属。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 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广晟金控董事吕 2021/4/15 买入 23,800 23,800
覃石莲
俊骥之母亲 2021/5/12 卖出 23,800 0
2021/7/8 买入 600 600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7/9 买入 200 800
陈川 限公司知情人彭
2021/7/13 买入 800 1,600
元博之配偶
2021/7/19 买入 400 2,000
2021/7/28 卖出 2,000 0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6/28 买入 10,000 10,000
吴宇成 限公司知情人吴 2021/7/1 买入 10,000 20,000
坤玲之父亲 2021/7/12 卖出 20,000 0
兴业证券股份有 2021/5/17 买入 16,900 16,900
林泽梅 限公司知情人吴 2021/5/31 买入 17,200 34,100
坤玲之母亲 2021/7/8 卖出 34,100 0
北京中和谊资产 2021/7/8 买入 200 200
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
情人陈璟舜之父 2021/7/12 买入 1,200 1,400
亲
1、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2,56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 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2,56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 共计 139,706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2、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2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3、吴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