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发挥了审计机构的作用。本次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转让全资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转让灯光器材公司 51%股权,是为了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主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转让价格公允、合理,转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