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电子集团持有的西格玛 100% 股 权 (西格玛持有国星光电79,753,050 股股份)以及广晟集团、广晟金控合计持有的国星光电 52,051,945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