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
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估值机构,该估值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正常业务关系外,估值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估值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估值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估值机构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方法恰当,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估值采取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截至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估值方法适当,本次估值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性,估值定价公允合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