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购买的方式实现合计持有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1.4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出具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拟通过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互为一致行动人的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