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1、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购买的方式实现合计持有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1.48%的股权(含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0.16%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