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公司治理,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
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
股份的活动。公司可根据发行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法 司可根据发行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 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公优先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 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回购
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议方可执行。 大会的授权,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证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买 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普通股股票而持有 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卖出该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认购公司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份所依据的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
东大会审议通过。 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担保。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八)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