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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资产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合法性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由于上述事项属于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能源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表决时,所有关联方董事都遵守了回避的原则,6 名非关联方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方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作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二、公平性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因公司收购资产新增控股子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发生燃料材料采购、接受劳务/服务、租赁、提供劳务/服务、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与
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及委托关联方运营子公司资产等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可行性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在集中采购、电力营销、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是符合金融监管的正常商业行为,财务公司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财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控制成本,能及时有效的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求,符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广东广合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广东能源集团沙角 C 电厂运营 3×660MW 燃煤发电机组,有利于保障沙角 C 电厂持续稳定运营,对维护和推进电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必要作用。
上述关联交易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价格确定方式合理、定价依据充分,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障。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沈洪涛 王 曦
马晓茜 尹中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