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件之诉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69,853,273.98 元
4、由于相关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需以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为准。如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公司需承担责任,将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不利影响。
近日,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相应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车荣威等 103 人,均为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投”)发行的“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的投资人
被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萃智路 1 号车创置业广场 1 栋 18 楼 02—07 单
元
第三人: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 1 号 14 幢
1 单元 6 楼 602 室
(二)诉讼事由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诉称,国商投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在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交”)发行“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投持有的《购销合同》项下的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国商投为该产品出具了《回购承诺函》。2017 年 7 月,公司向南金交出具《流动性支持函》。
原告等人购买的上述产品均已到期,但第三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回购义务。另案中原告陈玉梅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回购义务为诉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作出判决,认定第三人对投资者
有支付回购款义务。因此,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称,浙江翰晟至今未向第三人支付相应货款,且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均已到期。第三人已出具《声明函》,声明称因第三人自身原因,决定暂不起诉浙江翰晟违约责任,暂不起诉被告主张保证责任。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原告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各原告支付回购款,并以各原告投资金额为基数,支付自各原
告实际投资日期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止的收益,按照
相应理财产品《认购协议》约定年利率计付;
上述案件共涉及总金额 69,853,273.98 元。
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 8 起,涉及总金额约为 1,219.3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投持有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根据公司与国商投的
对账结果显示,截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国商投确认欠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货款
余额 2.83 亿元未付,而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应付国商投的任何款项,公司会计账面显示四份《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完毕。
据此,以上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浙江翰晟无需向国商投支付任何货款。公司认为,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公司亦将
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相关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需以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为准。如最终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公司需承担责任,将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不利影响。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