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均为该案件的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约 2,640 万元及相应利息;
4、公司在该案件的一审及二审中均已胜诉,本次再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粤民申 189-236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迟桂平、陈丽娟等人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并立案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10 月 14 日、10 月 20 日、12 月 2 日、2023 年 3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6 日及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桂平、陈丽娟等人;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三、本案的裁定情况
根据(2024)粤民申 189-23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迟桂平、陈丽娟等人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 8 起,涉及总金额约为 1,723.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2%。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该案件的一审及二审中均已胜诉,本次再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