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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肇庆华锋电子铝

公告日期:2001-04-03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26.73%股权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29274)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何绍军、李任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290712、290711)就贵公司2001年度拟收购广东华侨信托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信托”)拥有的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华锋”)26.73%出资额(以下简称“股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审查的主要文件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
  2、华侨信托商业登记证书;
  3、肇庆华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东华侨信托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26.73%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中勤信资评报字(2001)第B015号《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6、(2001)恒德珠综31号《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26.73%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8、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意见;
  9、华侨信托2001年2月16日股东大会决议;
  10、肇庆华锋2001年2月8日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股权购买行为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贵公司系股票已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40010004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度年检,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未发现贵公司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贵公司有权依法定程序购买股权。
  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深华(2001)股审字第001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0年12月31日,贵公司净资产为382,024,047.17元,贵公司出资132,240,000.00元购买股权未超过净资产的50%,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华侨信托系广东华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办事机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16854643-000-05-00-9,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侨信托拥有肇庆华锋51.73%股权,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其中的26.73%股权。
  三、贵公司收购股权行为的合法性:
  (一)贵公司拟购买之资产系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00年12月31日,肇庆华锋股东权益为59,011,500元。
  (二)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行为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并履行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与规定:
  1、贵公司经营班子对本次收购股权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制订了《项目可行性报告》;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收购决议,并决定于2001年4月16日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收购进行审议;
  3、贵公司监事会于2001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发表了监事会意见书;
  4、华侨信托股权转让行为经其2001年2月16日股东大会和肇庆华锋2001年2月8日董事会决议通过,因华侨信托系中外合资企业,其股东转让股权尚需当地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
  5、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肇庆华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200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勤信资评报字(2001)第B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为本次股权收购作价提供了参考依据;
  6、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3月10日对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出具了(2001)恒德珠综31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股权收购不会对贵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和财务独立的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未有证据表明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未发现本次股权收购存在对某一特定股东利益产生利益损害的行为;本次股权收购对广大中小股东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未对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四、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不会因本次交易而致使贵公司丧失上市条件,贵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五、根据贵公司承诺及本所必要的查证,未发现贵公司在拟进行的本次股权收购过程中,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六、贵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收购的有关决议、合同、协议、安排等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仍符合上市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贵公司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3份,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及公告。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经办律师:何绍军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经办律师:李任开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