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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珠海华电印务有

公告日期:2000-11-28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75%股权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29274)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何绍军、李任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290712、290711)就贵公司2000年度拟将拥有的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印务公司”)部分出资额(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珠海市丰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正发展公司”)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审查的主要文件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
    2、丰正发展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华电印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可行性报告》;
    5、嘉信达评报字(2000)第072号《关于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6、(2000)恒德综4号《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75%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8、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意见。
    二、本次资产出售行为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贵公司系股票已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40010004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度年检,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未发现贵公司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贵公司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股权。
    (二)丰正发展公司系经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4月25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万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通过竞投中标而成为股权受让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所未见该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净资产审核报告,不能确定其出资人民币315万元受让华电印务公司75%股权之对外投资额有无超过其净资产的50%,故本所无法对丰正发展公司购买股权行为之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三、贵公司出售股权行为的合法性
    (一)贵公司拟出售之资产系长期股权投资,珠海市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嘉信达评报字(2000)第072号《关于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00年6月30日,华电印务公司股东权益为560.54万元。贵公司拟于转让前剥离华电印务公司部分资产负债,其中债务的转移须得到相关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债权的转让亦应通知相关债务人。
    (二)贵公司本次资产出售行为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并履行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与规定。
    1、贵公司经营班子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制订了《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可行性报告》;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决议,并决定于2000年12月2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审议;
    3.贵公司监事会于2000年11月2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发表了监事会意见书;
    4.珠海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华电印务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200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嘉信达评报字(2000)第072号《关于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本次华电印务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提供了参考依据;
    5.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9月12日对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了(2000)恒德综4号《关于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珠海华电印务有限公司75%股权的独立顾问报告》,认为:股权受让方丰正发展公司系竞投中标所产生,未有证据表明本次资产出售涉及关联交易;未发现本次资产出售存在对某一特定股东产生利益损害的行为,本次资产出售对广大中小股东是公开、合理的;但华电印务股权转让所进行的有关资产负债剥离行为,以及丰正发展公司受让华电印务公司75%股权对外累计投资可能超过其净资产50%,以上两点可能会对本次资产出售获得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造成障碍。
    四、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会因本次交易而致使贵公司丧失上市条件,贵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五、根据贵公司承诺及本所必要的查证,未发现贵公司在拟进行的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六、贵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决议、合同、协议、安排等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仍符合上市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贵公司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等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3份,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及公告。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经办律师:何绍军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经办律师:李任开
    (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2000年11月27日